江苏盐城热电一污水池的事故调查,为何疑点重重?
2022年6月21日下午,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盐城热电”)厂区内的一声呼救打破了平静。江苏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的两名工人接受热电公司工作人员单方指令更换排污泵时,先后因硫化氢中毒殒命,一场本应聚焦安全生产的事故,却在后续的调查与诉讼中,演变成了一场关于合同性质、证据真实性的复杂争议。2022年6月20日盐城热电的工作人员费某元致电金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先生,让其次日安排三名工人给办公室更换水泵,全程未提及作业地点,更未告知是有限空间作业。因是用工行为唐先生便让对方直接联系施工队长孙某对接具体事宜。6月21日下午,工人董某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污水池作业,很快出现中毒症状坠入池中;队长孙某见状紧急施救,同样中毒昏迷,两人最终均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盐城市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其出具的调查报告在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时,无任何调查组成员签名。这份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报告,最终得出了认定金铭公司负主要责任的批复,依据仅是双方存在“承包关系”且金铭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这样的调查过程与结论,不仅让唐先生难以接受,更让他不由得质疑此次调查是否存在有意偏袒。唐先生明确表示,金铭公司与盐城热电签订的只是按日工单价结算的用工合同,并非所谓的“承包合同”;而盐城热电办公室每月仅有十多个工的零星活儿,他们公司向来是安排临时用工辅助,此次污水区换泵的工作也不例外——本质就是辅助安装的体力活,像污水溢水检查、新泵采购、对接接电等关键环节,均由热电公司主导完成,他们仅负责配合提供劳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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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唐先生无法认同的是,这份作为定案关键依据的派出所询问记录,存在多处与事实相悖的明显疑点。记录中清晰记载,唐先生在6月20日就已安排施工,且能准确无误地复述污水池安全告知牌上“有限空间作业危险,严禁擅自进入,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专人监护”的全部内容,还提及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唐先生对此坚决否认,他表示,工人实际出工时间是6月21日,6月20日仅费某元告知第二天要给办公室安排3个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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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开展任何施工;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联系的是急救电话和救援电话,从未拨打过报警电话,有运营商的通话详单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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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在两名员工不幸殒命的极度悲痛与慌乱中,自己根本不可能保持冷静,一字不差地背诵安全告知牌上的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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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还出现将遇难工人董某的名字与在场工人王某华混淆的低级错误,显然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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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清白,唐先生正式提出对这份记录上的指纹及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却遭到盐城相关单位代理人的明确拒绝,法院也以“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为由,未同意这一合理请求,这让唐先生对案件调查的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梳理双方合作细节可见,盐城热电的责任漏洞尤为明显。双方签订的《燃料设备及设施运行外委合同》核心围绕输煤系统业务,补充协议也明确生产辅助工程按日工计价,本质是临时用工合作,而非所谓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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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热电不仅将污水池有限空间这种高危作业随意纳入普通临时用工范畴,未履行专门发包和安全告知程序,更在明知污水池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开具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任何安全技术交底。盐城热电本身具备完善的有限空间作业防护条件,不仅配备了呼吸器、防毒面具等装备,还组织过相关应急演练,却在此次作业中未提供任何防护装备、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完全未尽到场地提供方和作业主导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直接将施工人员置于致命危险之中。这场事故的核心争议,本质上是临时用工与承包关系的界定之争,以及关键证据的真实性之争。两名工人的不幸离世,本应成为各方深刻反思安全生产漏洞、弥补管理缺陷的契机。但在后续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方对合同性质的强行划分、对疑点重重的关键证据未予核查、对合理的司法鉴定请求予以驳回,更将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金铭公司强行牵涉其中,使其承受不白之冤,也让企业蒙受了无端的声誉与经济损失。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介入督查这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全过程,还原事件真相,厘清各方责任,让责任认定经得起事实与公众的检验。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事故都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线不容有失,任何形式的合作都应明确安全责任,而每一份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毕竟,生命的重量,远非一份合同或一份笔录所能承载,唯有坚守安全底线、秉持公正原则,才能告慰逝者、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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